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住宅小區行政執法清單制度的通知
市政辦發〔2022〕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住宅小區(含零星住宅,下同)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對住宅小區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和落實住宅小區行政執法清單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文明城市和法治政府創建為抓手,建立城市住宅小區行政執法清單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居民、企業、政府作用,厘清住宅小區所在地各級政府(管委會)、各管理單位、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職責,提高城市居民文明程度,共同建造和諧美麗家園。
二、規范執法事項清單
以建立住宅小區長效管理機制為目標,不斷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依法編制《西安市住宅小區行政執法清單》(詳見附件),并據此實施管理。健全清單動態管理制度,明晰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層級和設定依據等基本要素,提高住宅小區行政執法標準化和規范化水平。
三、厘清執法主體職責
(一)市級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小區內對應行政執法(認定)工作的培訓指導和監督考核,牽頭制定配套政策;各區縣、開發區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住宅小區內執法(認定)工作的具體執行和落實。
(二)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住宅小區內行政執法工作的綜合協調;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住宅小區內違法違規行為和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并在執法過程中配合做好宣傳引導、思想教育等工作,切實提高執法行為的有效性。
四、明確執法工作要求
(一)加大執法公示。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照《西安市住宅小區行政執法清單》,盡快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區快速執法處理機制,明確執法流程、執法時限,責任落實到人,并在住宅小區內顯要位置公示相關信息。內容應包括:違法違規行為名稱、執法依據、工作流程、執法時限、投訴舉報電話、執法主體信息等。對尚無條件在住宅小區內公示的,可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社區居委會公示欄等顯要位置公示相關信息。
(二)發揮管理單位作用。各管理單位要加強管理,健全人員培訓制度,確保管理人員熟悉相關法規政策,準確掌握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內容及對應執法主體,切實履行對管理區域內違法違規行為的巡查發現、勸阻和報告責任,積極配合相關執法部門開展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同時要強化預防措施,努力提升住宅小區居住環境。
(三)開展聯合執法。清單所列違法事項僅涉及單一執法主體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執法;涉及多個執法主體的,由區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牽頭,依照“誰執法更有利更有效”原則,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為執法主體,其他執法部門配合聯合執法。住建部門應參照“雙隨機一公開”做法,積極推進住宅小區聯合執法工作,減輕執法擾民。違法事項需經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先期進行違法違規認定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檢驗、檢測、認定等執法前期支撐工作,并將違法違規認定資料及時提供給執法主體。
(四)加強投訴舉報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行政執法部門需要進入管理區域開展執法工作的,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五)強化行政執法主體監督。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提高管理水平,增強作風效能建設。對涉及聯合執法或違法認定的,嚴禁推諉扯皮、拖而不辦,切實維護執法清單的嚴肅性、規范性和權威性。
市級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區縣、開發區主管部門的跟蹤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和評估,及時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對不及時、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的相關人員要嚴肅問責。
附件:西安市住宅小區行政執法清單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序號 | 事項名稱 | 市級主管部門 | 實施層級 | 設定依據 | 備注 |
(一)對住宅小區內違規飼養動物行為的監管 | |||||
1 | 對未執行住宅小區內文明養犬規定的處罰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 | 負責限制養犬的管理工作 |
2 | 市城管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 | 負責監管涉及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 |
3 | 市農業農村局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 | 負責監管涉及犬只檢疫免疫、動物診療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 |
4 | 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罰 | 市公安局 | 市級、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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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住宅小區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市級、縣級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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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違反消防安全的監管 | |||||
6 | 對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損壞消防器材等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處罰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 公安部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
7 | 對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處罰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市級、縣級 |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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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違反公共安全的監管 | |||||
8 | 對違反有關規定制造、存儲、使用和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罰 | 市公安局 | 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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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違反有關規定任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私拉電線(纜)為電動車輛充電或者電動車輛進樓入戶充電的處罰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公安部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
10 | 對高空拋物的處罰 | 市公安局 | 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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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管 | |||||
11 | 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行為的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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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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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管 | |||||
13 | 對無照經營的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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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餐飲經營者無證經營的監管 | |||||
14 | 對餐飲經營者無證經營的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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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違反電梯安全運行行為的監管 | |||||
15 | 對違反電梯安全運行的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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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未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 | 市市場監管局 | 市級、縣級 | 《陜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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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建設單位未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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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監管 | |||||
18 | 對在住宅小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和樹木等處刻畫、涂寫、噴涂等影響市容行為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市級、縣級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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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住宅小區內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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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住宅小區內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吊掛、晾曬或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超出護欄行為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市級、縣級 | 《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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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燃氣經營的監管 | |||||
21 | 對住宅小區內燃氣用戶未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縣級 | 《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 | 開發區燃氣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
(十)對集中供熱經營的監管 | |||||
22 | 對住宅小區內用戶實施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縣級 | 《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 | 開發區供熱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
23 | 對住宅小區影響供熱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縣級 | 《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 | 開發區供熱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
(十一)對侵占、損害城市綠地,移植、砍伐樹木行為的監管 | |||||
24 | 對住宅小區內損毀綠地行為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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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住宅小區內擅自占用綠地,擅自移植、砍伐樹木行為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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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 | |||||
26 | 對住宅小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的處罰 | 市城管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 | 資源規劃部門負責認定住宅小區違法建設 |
(十三)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管 | |||||
27 | 對商業、文化娛樂等經營場所固定設備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處罰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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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在城市建成區內夜間未經審批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處罰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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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罰 | 市公安局 | 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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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 | |||||
30 | 對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相關規定行為的處罰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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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對公租房使用情況的監管 | |||||
31 | 對公租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2012年第1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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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公租房承租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2012年第1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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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濟業務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2012年第1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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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對房屋租賃的監管 | |||||
34 | 對房屋違規分割出租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2010年第6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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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未按規定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2010年第6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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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不得出租房屋進行出租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2010年第6號令)《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賃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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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監管 | |||||
37 | 對專業經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和管理責任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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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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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建設單位未明示、公示相關信息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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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發布,第698號修訂)《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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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物業資料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發布,第698號修訂)《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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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對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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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對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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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對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管 | |||||
44 | 對拒絕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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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 區縣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監督管理 |
46 | 市城管局 | 縣級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 負責涉及開挖、擴建地下室或者在屋面違章搭建的查處 | |
47 | 對違規出租、出售危險房屋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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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對業主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相關行為的監管 | |||||
48 | 對業主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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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對物業服務人行為的監管 | |||||
49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或者公示失實信息等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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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報告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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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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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物業服務人損壞、隱匿、銷毀物業檔案、資料和財物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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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全部物業管理委托他人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發布,第698號修訂)《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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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發布,第698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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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對原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期限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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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對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毀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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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對擅自改變、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建筑、公共設施;擅自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場地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縣級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發布,第698號修訂)《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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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對建設維修資金的監管 | |||||
58 | 對建設單位未繳納維修資金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2007年第165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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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2007年第165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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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對擅自挪用或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2007年第165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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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維修資金的處罰 | 市住建局 | 市級、縣級 |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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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對違反人防規定行為的監管 | |||||
62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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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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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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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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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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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對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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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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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對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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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對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處罰 | 市人防辦 | 市級、縣級 |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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